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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森林和林业振兴的改革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20-08-02 21:40:00    文字:【】【】【
摘要: 据日本林野厅网站报道,2010年6月3日,“森林和林业基本政策研讨委员会”在农林水产省召开了第6次会议,对森林和林业振兴改革方案进行了全面讨论,内容涉及森林计划制度、补助金及预算等。    一、改革方..
艾迈特园林1月26日消息:据日本林野厅网站报道,2010年6月3日,“森林和林业基本政策研讨委员会”在农林水产省召开了第6次会议,对森林和林业振兴改革方案进行了全面讨论,内容涉及森林计划制度、补助金及预算等。    

一、改革方向  

日本的森林资源正在进入利用期。今后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就是通过森林的维护、培育和资源利用,即通过确立木材生产和发挥公益功能并举的森林经营方式,力争10年后实现国产材自给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今后,应进行可持续的森林经营,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搞活山村经济,构建低碳社会。  

但是,以前实施的森林和林业政策着眼于营造森林,设想可以构筑可持续的森林经营,在未制定必要的措施和健全体制的情况下对间伐等森林整备进行广泛支持。其结果是:①在小规模零散的森林所有制结构下,由于经营集约化、机械化和路网建设滞后,导致林业利润下降和木材供给体制不能适应消费者需求;②利润低和新老交替造成森林所有者对林业漠不关心;③未进行适当经营的森林逐渐增加,林业不景气使山村失去就业机会,林业接班人的减少造成山村人口过疏化。这一现象如果继续下去,不仅失去振兴林业的机会,还会因放弃经营导致森林功能下降和丧失可持续森林经营理念而进行无序采伐,致使战后培育起来的森林资源面临荒废。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措施、制度和体制方面着手制定新的森林和林业政策以适应森林资源的利用期:①为持续发挥多功能森林经营,应绘制蓝图和制定规则及指南,以修改法律为前提修改森林计划制度;②为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体制,应明确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分担的责任,制度改革应使地方政府易于理解和操作;减轻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和森林所有者各阶层制定各种补助事业计划等的负担;建立健全专业知识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制度,如创立务林员制度、培养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人才等。  

二、改革内容  

1.重新审视以前的各项制度  

以前的各项制度都应该重新审视,主要是过于复杂且作用分工不清等徒具形式的森林计划制度,以及为适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新的国民需求,各主体在不同作用下自愿形成的制度。同时,应明确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层面的森林经营规则,按照各项计划的作用和性质进行合理评估。  

(1)国家  

应制定森林整备和保护蓝图、基本规则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必要计划量。  

关于基本规则等,国家在公布皆伐面积上限最低基准(原文如此)的同时,重新认识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新的国民需求。关于计划量,鉴于担负国土保全的国家职责,应以流域为单位(44条流域,55万hm2),在发挥国家职责方面,与都道府县共同承担的计划量(协商同意的事项)应限定最低必要采伐量和造林量等。作为国家职责,应从宏观角度掌握森林状况和动态变化,加强森林信息整理。  

此外,对于水土保全林、森林与人共生林和资源循环利用林3种功能的划分等,应从强制地方执行向地方自愿执行转变。关于森林和林业基本计划和全国森林计划,从构建高效的计划制度的观点看,制定期应一致,内容也应易于理解。  

(2)都道府县(158个计划区,规模10万hm2)  

应确保每个森林计划区的森林永续(生长量与采伐量均衡、龄级构成稳定),明确森林经营规则。为顺利开展森林整备和建立木材稳定供给体制,推进与国有林的合作。整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规则,制定反映地区特点的森林经营规则(规定了具体内容的市町村森林整备计划方针),同时可以自主追加计划内容。  

关于森林计划区,应以流域为重点,考虑行政部门和地区特点,根据需要,与都道府县协商治理计划区。关于都道府县整体的林政推进方针和确保以计划区为单位的森林永续,例如应根据都道府县的意见,将各计划区的森林经营计划编制成册,森林经营的各项计划量作成附表等尽量简化。另外,应推行各种补助事业计划的一元化。  

在制定各阶段森林计划和推行集约化经营时,必不可少的森林簿可以提高其准确性。因此,市町村认定森林经营计划时的资料和采伐更新时的资料,应该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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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町村(市町村流域,规模数万公顷)  

争取统一地区意见,规定具体的森林经营规则(间伐和抚育标准、皆伐面积上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经营上应注意的事项等)、路网基本计划和集约化计划,并且明确指导森林所有者、森林组合和林业事业体解决问题的作用,市町村森林整备计划应在森林综合计划中占有一席之地。  

对于未制定森林经营计划的森林,应重新认识采伐和造林申报制度及森林间伐制度等,确保森林的合理经营。此外,计划应以图表的形式表示,对划分功能的地区,应根据地区特点采取自主经营的措施,同时对计划内容也可以自主追加。  

当制定计划时,应根据各市町村的意见,以成立市町村森林委员会(暂称)等方式,争取与地区的相关人士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促进与森林所有者等林业从业人员及NPO等的合作。另外,从区域划分和顺利进行森林整备等观点看,也应推进与国有林的合作。  

(4)森林所有者(最小流域,规模数百公顷)  

应废除分散管理、与集约化等无关的现行森林施业计划制度,建立能够确保高效森林施业的单位制定具体的集约化计划和路网计划的森林经营计划制度。据此,可以推进森林发挥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公益功能与高盈利性经营(可持续森林经营基础)并举的措施,同时也能掌握以最小流域为单位的有计划的木材供给量(稳定供给体系基础)。  

(5)废除国家规定的3种森林功能划分,建立以地区为主导的森林功能划分制度  

对于水土保全林、森林与人共生林和资源循环利用林3种功能的划分,有很多人指出这种划分方法难以理解,应该废除。  

对于溪畔林和游憩林等可以发挥公益功能的森林,应按照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并取得地区一致意见后再规定森林经营方法和目标森林状态,建立由地方自己划分森林功能的制度。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举例说明应发挥公益功能的森林种类和目标森林的状态,而具体的划分由地方进行。  

2.建立合理的森林施业框架  

①向所有的森林所有者明确采伐和更新等的责任。在国家明确皆伐面积最高上限最低基准的基础上,市町村森林整备计划按地区特点规定皆伐面积上限;不符合市町村森林整备计划标准生产的木材作为违法采伐材处理,禁止上市流通;为确保森林施业可以开展委托森林经营。②建立统一的经营体制。有意愿和有实力的森林组合、民间事业体和大规模森林所有者等可以以最小流域为单位(数百公顷)统一经营,制定集约化和路网建设等计划,对连续制定森林经营计划的可以在税制上给予优惠等。③建立对积极开展集约化经营者的扶持制度,确保制度的精简化和透明度。④在立地条件差的森林地带,依靠公共主体建立安全网,按照需求推行森林公有化。⑤重新认识里山阔叶林的价值,对其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以扩大造纸用木片及能源等木质生物量的利用。  

3.创造条件建立涉及面广的低成本作业体系  

①推进集约化经营,建立低成本作业体系。②明确林道和森林作业路网的标准和建设方针。③培养路网设计人员和支持路网加速化建设,力争10年后达到德国的路网密度水平。④推进机械化等降低木材生产、造林和抚育等经营成本。  

4.林业事业体和人才培养  

①对担负可持续森林经营的森林组合进行改革,培育木材生产能力强的林业事业体。②信息透明、公开,确保森林组合、林业事业体和大规模森林所有者的公平竞争。③培养各种行政和专业技术人才。  

5.建全国产材高效加工和流通体制及扩大木材利用  

为实现木材自给率50%的目标,重要的是确立上、中、下游相互协调的商流和物流体系,形成不受价格变动影响的稳定交易市场。另外,建立高效的流通体制,加强国有林和民有林的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为使上游部门最大限度地利用有计划、稳定供给的木材,使其利益返还经营者,有必要努力扩大各领域的木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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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在质量和数量上能与进口材抗衡的高效加工和流通体制  

为有计划、稳定地向消费者供给原木,必须建立能与进口材抗衡的高效流通体系。为此,要充分利用中间楞场等货场的作用,促进原木流通的低成本化和高效化,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具体方法是,在商流方面,培养能应对大宗需求稳定供给原木的流通协调人、建立物流基地网络、建立森林所有者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体制、利用IT技术开发流通和库存管理技术等;在物流方面,适当配置中间楞场,通过货场的分类和检测作业,促进提高附加价值和运输效率化。在推进国有林和民有林的合作,建立稳定供给体制的同时,国有林作为木材价格剧烈变动时的安全保障,应对其木材的供给进行调控。  

今后,大径材不断增加,为扩大柳杉和扁柏为主的国产材利用,应建立供应大宗需求者的加工体制,以保证高质量和高性能干燥材和JSA等产品的生产,同时为促进木材利用多样化和扩大出口,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2)扩大木材利用  

根据“促进公共建筑物等利用木材法”(2010年5月26日法律第36号),国家设立的低层公共建筑物原则上力争全部采用木结构,中高层公共建筑物提倡内外装修材使用木材。此外,大力推广消费者建房使用当地木材,治山工程等利用木材。  

此外,加强能与进口针叶材纸浆和木片抗衡的流通体制,整顿阔叶材的供给体制,扩大造纸用纸浆和木片的利用;推进木质生物能源的利用等。  

(3)争取消费者的理解  

宣传使用合法木材和加强非法采伐对策,充分利用碳信用等,以此来劝导人们使用木材。特别是对于未来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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